買房子時的停車位糾紛

簡單的說,權狀應該是 7 號車位,但是買賣時卻當作 8 號在賣;而且買賣時賣方表示為一個平面車位,但實際上是一個機械停車位,嘗試深入其中的時候發現問題錯綜複雜…

今年七月跟女友在中和買了一間小套房與一個產權獨立的停車位,也許是交易過程太過匆促,我們沒發現停車位暗藏了許多問題。完成交易、搬遷後,有一天接到一個自稱是 8 號車位所有人的中年男子的電話,我很理性的跟他約時間,請他提供給我買賣契約與權狀的影本,結果他真的拿出了資料;在取得資料前賣方一直都用那個人是要騙我、不可能有問題等藉口來搪塞,取得資料後就叫我去找把車位賣給他的東森房屋仲介。

接著經過冗長的交手,我大概清楚整個狀況了,原始建商將車位賣給一位林先生,林先生將 7 號車位賣給一位姚先生,姚先生卻將這個車位當作 8 號賣給了一位李先生,接著的兩三手在買賣契約上都是 8 號車位,直到我們才爆發這個問題。

因為花了很多時間才瞭解來龍去脈,就講講其中的故事好了。這棟房子在蓋好之後,因為停車位不多,因此大樓管理委員會決議要停車位所有人將電錶獨立、自行管 理,林先生因此召集其他所有權人進行電力線路的改裝作業,當時 8 號車位的所有人呂先生並未出面,因此林先生(當時 7 號車位所有人)並未徵得同意就將 7 、 8 號車位的起降機拆除,方便線路改裝作業,林先生將 7 號車位的鐵板就擺在 8 號車位上面,等呂先生繳納相關費用後才要將它裝回去,而此時 7 、 8 號車位合體了,只剩一個看似平面車位的空間;那個呂先生十幾年來都沒有出面,因此林先生已經先將 7 號車位賣給了一位姚先生,林先生表示在買賣當時就有特別提醒姚先生,那個車位的歷史淵源,需要跟那位呂先生進行協調,而姚先生在買賣當時也接受這個狀況。

因為呂先生一直沒有出面處理,所以姚先生就很順理成章的把整個空間當作自己的使用,而也在接下來把它當作 8 號車位賣給了一位李先生;會產生誤會的原因除了外觀之外,新的權狀並沒有標示車位號碼,協助管理停車位的人也不清楚狀況,也沒有所謂的停車位管理委員會組 成,所以有很多模糊的地方。在李先生之後的買賣都是標示 8 號車位,到我們手上時,那位呂先生開始嘗試聯繫(買了 13 年才想到要用,真是…),在我們主動追查之下才得到這樣的來龍去脈。

如今,那個姚先生已經失去聯繫,呂先生要我將車位還給他,而前面幾手都不當這是一回事,我們的上一手張先生還惡言相向,表示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,我們打算在最近進入法律程序處理這個問題。

問題來了:
1. 我們應該對張先生(也就是直接關係人)提起訴訟,還是該如同仲介從律師那邊取得的建議,採用聯合訴訟的方式直接針對姚先生?
2. 訴訟除了民事的損害賠償外,有沒有可能以刑事詐欺案件處理(因為單純的民事案件沒有約束力,往往會拖很久…?)?我該對誰提起詐欺訴訟?
3. 這個環節裡還有兩組仲介、代書,他們並未善盡自己的專業來確認交易標的物的合法性,是否也可以對他們提起訴訟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