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房子時的停車位糾紛
簡單的說,權狀應該是 7 號車位,但是買賣時卻當作 8 號在賣;而且買賣時賣方表示為一個平面車位,但實際上是一個機械停車位,嘗試深入其中的時候發現問題錯綜複雜…
今年七月跟女友在中和買了一間小套房與一個產權獨立的停車位,也許是交易過程太過匆促,我們沒發現停車位暗藏了許多問題。完成交易、搬遷後,有一天接到一個自稱是 8 號車位所有人的中年男子的電話,我很理性的跟他約時間,請他提供給我買賣契約與權狀的影本,結果他真的拿出了資料;在取得資料前賣方一直都用那個人是要騙我、不可能有問題等藉口來搪塞,取得資料後就叫我去找把車位賣給他的東森房屋仲介。
接著經過冗長的交手,我大概清楚整個狀況了,原始建商將車位賣給一位林先生,林先生將 7 號車位賣給一位姚先生,姚先生卻將這個車位當作 8 號賣給了一位李先生,接著的兩三手在買賣契約上都是 8 號車位,直到我們才爆發這個問題。
因為花了很多時間才瞭解來龍去脈,就講講其中的故事好了。這棟房子在蓋好之後,因為停車位不多,因此大樓管理委員會決議要停車位所有人將電錶獨立、自行管 理,林先生因此召集其他所有權人進行電力線路的改裝作業,當時 8 號車位的所有人呂先生並未出面,因此林先生(當時 7 號車位所有人)並未徵得同意就將 7 、 8 號車位的起降機拆除,方便線路改裝作業,林先生將 7 號車位的鐵板就擺在 8 號車位上面,等呂先生繳納相關費用後才要將它裝回去,而此時 7 、 8 號車位合體了,只剩一個看似平面車位的空間;那個呂先生十幾年來都沒有出面,因此林先生已經先將 7 號車位賣給了一位姚先生,林先生表示在買賣當時就有特別提醒姚先生,那個車位的歷史淵源,需要跟那位呂先生進行協調,而姚先生在買賣當時也接受這個狀況。
因為呂先生一直沒有出面處理,所以姚先生就很順理成章的把整個空間當作自己的使用,而也在接下來把它當作 8 號車位賣給了一位李先生;會產生誤會的原因除了外觀之外,新的權狀並沒有標示車位號碼,協助管理停車位的人也不清楚狀況,也沒有所謂的停車位管理委員會組 成,所以有很多模糊的地方。在李先生之後的買賣都是標示 8 號車位,到我們手上時,那位呂先生開始嘗試聯繫(買了 13 年才想到要用,真是…),在我們主動追查之下才得到這樣的來龍去脈。
如今,那個姚先生已經失去聯繫,呂先生要我將車位還給他,而前面幾手都不當這是一回事,我們的上一手張先生還惡言相向,表示自己是善意的第三人,我們打算在最近進入法律程序處理這個問題。
問題來了:
1. 我們應該對張先生(也就是直接關係人)提起訴訟,還是該如同仲介從律師那邊取得的建議,採用聯合訴訟的方式直接針對姚先生?
2. 訴訟除了民事的損害賠償外,有沒有可能以刑事詐欺案件處理(因為單純的民事案件沒有約束力,往往會拖很久…?)?我該對誰提起詐欺訴訟?
3. 這個環節裡還有兩組仲介、代書,他們並未善盡自己的專業來確認交易標的物的合法性,是否也可以對他們提起訴訟?
morris 23:38:14 on 2007 年 10 月 13 日 Permalink
有趣, 且複雜的故事..
有空幫你找找相關資訊吧~
morris 23:51:01 on 2007 年 10 月 13 日 Permalink
問一下:
1. 究竟七號? 還是八號才是機械式的上層車位?
2. 原本的機械設備還在嗎?
3. 能否再將其還原?
4. 如果設備不見了, 可以向誰索賠?大樓管理委員會?
5. 事件看起來, 你買到的是七號的車位, 只是一直被』誤傳』為八號.
6. 猜測當初那位呂先生應該是不願繳交因』電錶獨立、自行管理』而產生的相關費用, 所以才』隱居』多年. 經過這麼久的時間沒有追討, 是否有時限上的問題?
kiang 04:49:32 on 2007 年 11 月 27 日 Permalink
1. 七號上、八號下
2. 在
3. 可以
5. 對
6. 不確定
剛從調解委員會回來,調解的結果如同預期,沒有辦法解決買賣的糾紛問題,只是取得了一個證明,方便未來進行法律訴訟時法官不會要求我們先進行調解。
對方提出希望能夠聯合過去買賣過程中的關係人,聯合對當初有詐欺嫌疑的賣方進行訴訟,我基本上是同意,但我在心裡設定了一個日期,如果在那個日期之前還沒有確定的行動,我可能就委託律師開始協助接下來的訴訟程序;因為在這之前有跟律師請教過,在交易完成後的半年內,賣方有義務針對買賣的瑕疵部份提出補償動作,今天主持調解的委員也提到一個名詞,給付之不能,也就是賣方無法確實交付完整的買賣標的,賣方一樣有責任針對無法交付的部份提出賠償。超過了半年,雖然一樣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,卻要提供更多明確的證據,這可能又是費時費力的過程。
提醒未來有興趣一次購買房屋跟車位的朋友,在買賣契約上要明確將兩者的價值分開列舉,以免未來產生糾紛實難以定義損失的價值;另外,購買的車位如果是二手的,除了檢視現況外,還要花些時間去確認停車位管理委員會是否成立,住戶規約細節為何。在我們這個案例中,就是因為沒有正式的管理委員會,導致錯誤一再延續,到了我們才發現問題存在(中間快十年),這時候要追溯責任時已經很複雜了。
爭取權益的過程沒什麼不對,只是其中要付出的時間與金錢可能難以衡量,能夠事先預防會比落到跟我們一樣來的好。
fanstyle 03:43:09 on 2008 年 03 月 13 日 Permalink
給你參考一下,看完再考慮仲介跟代書是否可信!?
http://www.fanstyle.net/modules/newbb/viewtopic.php?topic_id=24&forum=4&PHPSESSID=3ae619ec697c0dea924229f0145d5c38
fanstyle 04:20:27 on 2008 年 03 月 13 日 Permalink
你可以先針對仲介依買賣契約提出詐欺告訴,因為仲介委託買賣對象,同時可以申訴消基會或公平會,請求協助…
kiang 12:27:09 on 2008 年 03 月 13 日 Permalink
感謝關心,事情已經算是告一個段落,可以恢復正常生活了。